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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可达半年
06.04.2016 11:13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4月5日联合发出通知,为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对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达6个月。 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之后地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本文来源:
中小企业局
06.04.2016 11:13
故
事
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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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18:58 06.04.2016
江苏新闻网
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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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13:37 06.04.2016
江苏新闻网
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可达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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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11:13 06.04.2016
中小企业局
江苏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可达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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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11:10 06.04.2016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五部门发文: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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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6.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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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社厅5日下发通知:困难企业可缓半年后缴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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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06.0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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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最长可达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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