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喝红牛等功能饮料为由质疑酒精测试结果不应采纳

29.10.2015  10:43

  案情:2015年4月2日凌晨3时,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后经抽血化验检测,证实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7.4mg/100mL,徐某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辩解其只是事发前一天中午饮用了半斤白酒,12小时后血液酒精含量不可能超过80mg/100mL,案发前大量饮用红牛饮料才导致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后对其血样重新鉴定,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对此结论徐某仍表示质疑。   

  司法实践中,存在醉驾被查处后辩解称其案发前喝红牛等维生素功能饮料导致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以此质疑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应被采纳,理由如下:   

  交警部门采取的酒精检验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在处理醉驾问题时,通常会对驾驶人员先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如果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达到或者接近醉酒标准,再对驾驶人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沿用了这一数值标准,并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那么喝红牛是否会影响酒精测试结果呢?实践中,确实存在红牛影响酒精含量的案例,侦查人员将市场正常销售的红牛饮料送至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抽样送检,根据乙醇含量鉴定书证实250mL装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中乙醇含量为41-43mg/100mL,但经过测试说明,这些酒精主要存在于口腔且短时间内会消退,残留在血液中的含量较少。因此可证实未饮酒仅喝红牛的情况下,会对呼吸式监测仪产生一定的影响,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不准确,最终结果仍以抽血检验为准。但是,针对因饮酒血液中本来就存在乙醇,在饮用红牛后是否会产生影响、是否要将血液酒精含量由80 mg/100mL以下提升到该临界值以上则无法做出试验。   

  对于此种情况是否可认定为送检材料受到污染而导致鉴定意见的非法?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行为类型之一,以期用刑罚来打击和威慑醉驾而达到预防此类行为的目的。如为此便认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从而质疑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而排除该关键证据,直接认定行为人无罪,这无疑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被架空,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打击酒驾犯罪。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该类问题,只要鉴定意见合法,就应当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