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苏检方提起公诉的杜善学、陈川平、郑明珠等人一审宣判

21.12.2016  10:34

   【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杜善学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杜善学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杜善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杜善学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学利用担任长治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长治市委书记、中共吕梁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调整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11.4686万元。

  2011年,被告人杜善学在山西省委班子换届时,为得到时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荐、支持,在山西省政协令政策的办公室送给其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0.665万元。

  另外,被告人杜善学及其家庭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961.7535万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善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杜善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犯罪事实;归案后主动交代赃款、赃物藏匿地点,相关款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陈川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川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14983612亿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川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陈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滥用职权起因于公司经营发展,没有徇私舞弊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西省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明珠行贿、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明珠行贿、受贿案,对被告人郑明珠以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郑明珠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被告人郑明珠为了在职务提拨、煤矿事故从轻追责、纪检部门专项整治行动等事项上得到帮助,多次给予山西省吕梁市委原书记聂春玉、山西省委原常委、纪委书记金道铭、山西省吕梁市委原副书记白云以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3.663万元。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郑明珠利用其担任交口县人民政府县长、交口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交口县天马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陈勇等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报、生产经营、煤矿资源整合、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者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4.015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明珠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郑明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山西省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宋月照行贿、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柳林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宋月照行贿、受贿案,对被告人宋月照以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宋月照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为了在职务提拔等事项上得到帮助,被告人宋月照先后6次在吕梁市会计学校、柳林宾馆等处给予中共山西省吕梁市委原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统战部长聂春玉美元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6.0598万元。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月照利用其担任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王玉考等单位和个人在煤矿改制、企业经营、刑事案件处理、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99.235084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月照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宋月照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白培国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白培国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白培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白培国应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兴请托,利用时任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振兴在煤炭供应方面谋取利益。白培中安排被告人白培国出面,非法收受杨振兴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1.623万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培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白培国在与白培中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胡建伟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胡建伟受贿、行贿案,认定被告人胡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至2012年,被告人胡建伟利用担任山西焦煤集团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系国家出资企业)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山西焦煤集团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货款结算、维持合作关系、干部职务晋升、工作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94.716万元。2011年至2012年,胡建伟为谋取职位提拔,请托时任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白培中为其提供帮助,给予白培中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4.81万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胡建伟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胡建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犯罪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补还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补还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李补还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补还利用其姐夫白培中担任山西省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煤炭供应和购买等事项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6.197万元。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补还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李补还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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