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起苏州商品房销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03.12.2016  16:33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昨天,苏州市物价局发布通知,从2016年12月1日起,苏州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价格信息。

  根据通知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价格信息,并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采取展板方式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标价牌、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多种方式公示的,公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新建商品房公示时间自正式开盘销售之日起至该批次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止。对于实际销售时间长、批次多的楼盘,可将未售完楼盘的尾盘部分合并公示,公示式样内容不变。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公示销售环节收费信息,属于向购房者提供的自主选择的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自由选择”,属于商品房经营者代收代缴的规定费用应注明“代收代缴”。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商品房经营者在促销宣传中,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采用团购方式销售房屋的,不得将所有可售房源全部交由电商团购,要充分保障购房者参加团购或是直接购房的自主选择权,且团购销售的商品房标示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商品房经营者应将参加团购的优惠价、不参加团购的优惠价、备案价一同在现场公示,并注明团购费是否包含在房价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以书面方式向购房者一次性告知需要支付的价格、收费等相关信息。

  有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和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情形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此外,该通知实施前已经依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刘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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