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4.09.2015  12:53
 

为防治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日前宿迁市出台了《宿迁市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于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市东至张家港大道、南至南京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环湖大道,及其延伸段围合区域内的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对商业宣传活动中安装、使用高音喇叭,演奏乐器等音响器材以及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从区域、时段和限值等方面予以规范。

办法明确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工商、交通、文化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区商业宣传活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监督管理。(宿迁市城管局:赵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