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执法还咬伤警察 盐城一女子被判处拘役

15.06.2015  20:09

  因为一场小纠纷,矛盾双方发生争执,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调解时,没想到一名当事的女士不仅态度蛮横,甚至动嘴咬伤了民警。6月14日下午,亭湖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审理这起妨碍公务案的法官称,近日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施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这场闹剧发生于去年12月25日下午。涉案被告人施某酒后在亭湖区文港路某宾馆,因吃饭结账问题与宾馆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大洋派出所接报警后,先后指派民警杨某某、严某某等人出警至现场处理。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施某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并与警察发生争执,将警察杨某某的右手肘处咬伤,还用手殴打警察严某某面部。不仅如此,施某还将警察用于取证的两部摄像机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摄像机价值人民币216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施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庭审中,因涉案被告人施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施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文中的人物均系化名)。

  多说一句

  无理取闹,法理不容

  在日常生活中,人民警察处理治安及民事纠纷,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而本案中作为发生矛盾的一方当事人,竟然咬伤警察,实属目无法律,法理不容。需要提醒公众的是,使用暴力手段对人民警察人身攻击,属于袭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瞿学林 赵 亮)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