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出台67项“主体责任清单”和22项“监督责任清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反腐败体制建设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市检察院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厘清了领导班子、党组书记、其他班子成员及科室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边界、责任内容、责任考核以及责任追究,以此全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主体责任”清单》明确4种主体对象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用人选人和反腐败工作等全面负责,承担集体领导责任;党组书记负责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领导责任。4种对象的确立,进一步明确了履责责任,杜绝无人担责的问题,做到了让责任明确到人、责任到岗。
《“主体责任”清单》根据岗位不同,划定67项责任。领导班子责任清单分为: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选人用人、改进检察作风、坚持源头预防治理、支持纪检监察履行职责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等6类28项;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则从研究部署、教育管理、制约监督、支持保障、表率示范、报告述职等5类20项全面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责任;其他班子成员责任清单划定为:落实部署、督促指导、支持配合、表率示范等4类13项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对党组负责;科室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除所在科室参照党组书记责任清单执行外,着重履行其他6项责任。
该院还根据实际制定了22项《“监督责任”清单》,重点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组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以此协助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作用,落实好“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科学有效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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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工作》推动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地生根
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检察院专门制定《巡查工作暂行办法》,每年选取四个内设部门,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司法办案、遵守检纪法规情况、落实重要工作部署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巡查,以此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落地生根。
为有效推进巡查工作深入开展,该院组建巡查工作小组,采取“听、查、谈、访、评”的方式,及时、全面掌握部门真实工作情况。“听”即听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了解部门开展工作的整体情况,查找不足。“查”即调阅资料、查看台账。通过调阅部门的办案卷宗、工作记录等相关资料,了解该部门执法办案和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谈”即个别谈话。与部门中层干部和部分检察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执法执纪情况、检察人员思想工作动态及对部门中层干部的评价、意见和建议。“访”即了解走访。走访与部门相关的院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回访发案单位及案件当事人,广泛听取对部门工作以及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建议。走访检察人员居住社区和检察人员家属,听取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情况的评价、意见和建议。“评”即组织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组织部门检察人员开展民主测评,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放问卷调查表,全面了解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及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
巡查工作小组在巡查结束后,结合巡查出的情况,逐条查摆问题,客观剖析原因,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写出巡查情况综合报告。巡查意见形成后,听取该部门分管领导的意见,主动与部门沟通,在确保巡查评价客观真实后通报被巡查部门。被巡查部门对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巡查工作小组则及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