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低保边缘困难和因病致贫人员可享医疗救助

24.02.2016  11:31

   低保、边缘困难和因病致贫人员 可享受医疗救助

  本报讯(记者 张昊) 3月10日起正式实施的《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明确低保人员、边缘困难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将可享受医疗救助。

  据介绍,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员;本市特困供养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本市重点优抚对象;本市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分为资助参合参保、医疗费用补助和减免。资助参合参保是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医疗费用补助是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费用减免则是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困难居民就医的相关费用给予优惠减免。

  具体救助标准为,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上世纪60年代老职工、孤儿、边缘困难人员和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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