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文等代表呼吁出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王燕文、张红、丁荣余、翟虎渠等32名代表联合提交议案,建议在尊重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出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
议案提出,尽管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保护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立法明显滞后,尚未出台专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律与行政法规。致使民族事务、工商、旅游、城建、国土、教育等多个部门分割主管、各自为战,社会力量的参与得不到协调整合。
评估监督机制缺失,重开发利用、轻规制保护,致使过度商业化开发,甚至歪曲、滥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少文化遗产保护区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现象泛滥,有的保护区正蜕变为吃喝玩乐的游乐场,文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利益保障机制缺失、权属不明,大量珍贵的实物、资料甚至专有技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得不到确立和保障,导致文化资源很容易被任意使用,造成文化的变异和资源的流失。
代表们强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作为传统文化保护的根本之法,应当尊重传统文化的自身独特规律。要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在传统文化遭受侵害时,适用行政、民事法律保护的同时,应注意适用现行的或重新制定相关保护规范,并结合刑法上规定的相关犯罪进行惩处,以便规制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曲解滥用、擅自篡改、非法牟利等行为。
实行行政分级保护。我国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保护工作也应该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可以借助已有的文化行政体系来分层次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文化部门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部门在政策制定、法制建设、项目审批、财政支持、评估监督、宣传教育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能,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权清晰的民族传统文化行政保护体系。
明晰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传统手工制作技艺、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疗技术及医药秘方、古代建筑设计风格、艺术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等传统标识方面的内容涉及到权利主体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标识权、商业秘密权和公平竞争权等权项,涉及人身权和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因此,为民族传统文化提供法律保护也应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即采取双重立法保护模式,以最大力度保护我国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资源。
建立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评估制度。应由中央政府带头,地方配合,对民族传统文化资源进行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普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套科学有效的传统文化价值评估体系,对各类传统文化按价值的大小、类别等分门别类并建立数据库,从而做到“知家底,明分寸”,不遗失每一项民族传统文化。
记者获悉,目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主要停留在专项性立法或者地方性立法,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地方上则有《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等。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晓映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