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利70周年标识发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28.07.2015  12:14

据新华社电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标识(上图)。

该标识以数字“70”符号,时间“1945-2015”,和平鸽,组成“V”字的长城图案为设计元素,体现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庆祝,亦代表中华民族组成的钢铁长城,共同抗敌。图案上方为五只象征和平与希望的和平鸽由远及近展翅飞翔,表现对历史的纪念、对和平的向往,也象征五大洲人民团结一心,在血与火的洗礼后重生,携手前行,共创美好未来。飞翔的和平鸽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飞向未来。

使用范围

该标识用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1.用于纪念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2.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3.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制作样式

各地各部门本着形式多样、方便佩戴的原则,制作纪念活动标识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注意事项

1.应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纪念活动标识的完整性。

2.不得用于制作商标或其他商业用途;以纪念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不得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3.纪念活动标识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4.需与纪念活动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