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被寄养应征得本人同意

06.03.2015  12:21

      昨天,我市出台《苏州市福利机构儿童寄养社会家庭的规定和流程》。该《流程》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被寄养,应征得寄养儿童同意。

      据了解,寄养对象是指由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监护、认定的18周岁以下孤儿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年满10周岁的儿童,经征求其意愿不同意被寄养的(智力障碍无法正确表达意愿的除外),福利机构不得将这两类儿童作为寄养对象。截至目前,我市共有100多名孤儿生活在寄养家庭。

      根据规定,寄养儿童的社会家庭应当与福利机构属同一行政区域。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的孤残儿童寄养范围仅限于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社会寄养家庭。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负责人表示,福利机构将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评估。同时,在寄养儿童进入家庭之前,福利机构将对主要照料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福利机构提出申请。福利机构对寄养家庭每年评估一次,连续二次达不到评估标准或连续两次走访、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福利机构有权即时解除寄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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