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员额检察官退出办法 规定退出情形程序等 已有68人退出

19.06.2017  11:34

  江苏省检察院深化检察改革领导小组近日审议通过了《江苏检察机关员额检察官退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打通检察官出口通道。

  员额检察官的办案能力水平与规范履职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办法》规定,员额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达不到考核标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不宜担任员额检察官的,应当退出员额。

  《办法》还规定,入额后,如果发生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情形的,将不宜继续担任检察官,也需要及时退出员额。据介绍,去年10月,江苏省检察机关遴选出4209名员额检察官,目前该省已有68名员额检察官因任职回避、离开司法办案岗位等原因退出员额。

  退出员额需要履行严格审批程序。对退出员额的,在收到退出员额决定后7日内,可以由其本人向省院政治部提出复核申请。省院政治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徐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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