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拍价千万孙辈告拍卖行 毛笔手稿是否属书法作品

30.09.2016  17:34

  昨天上午,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原告是著名文学家茅盾的三位孙辈,诉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在未经合法继承人的许可下,公开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讯员 陆妍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任国勇

   起因:茅盾手稿拍卖前展出原件惹官司

  扬子晚报记者从庭审上了解到,原告是茅盾的两位孙子和一位孙女。原告和被告均由代理律师代为出庭。

  原告诉称,他们是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茅盾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行使发表权。

  南京某拍卖有限公司被诉,在2014年1月3日和4日,该公司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对茅盾毛笔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书法作品进行了拍卖前的预展。起诉书中称,2014年1月5日,上述手稿作品在被告的2013年中国书画专场进行展览拍卖,最终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从涉案作品的拍卖行为中的获益难以估量,也向社会公众传达着“可以用茅盾手稿赚大钱”的强烈信号。这对于原告一直在默默且艰难从事着茅盾先生手稿的收集整理和发表工作带来了严重障碍。

  诉请:停止侵权赔偿50万元损失

  原告方表示,涉案手稿是茅盾于1958年写下的一篇评论文章,文字内容发表于1958年《人民文学》第6期,但其毛笔手稿书法作品除了提供文字内容之外,还具有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原告作为茅盾先生的孙子、孙女,拍卖公司的行为从未经过他们的许可。拍卖公司在执行了包括复制、发行、展览、发表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后,仅此一项拍卖就获利157.5万元。

  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清除被告所有网页及其他与其经营有关的现实和虚拟场的涉案书法作品图片;判令被告在媒体及被告官方网站上向原告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对涉案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案子的争议在于——

  这份手稿是书法作品还是文学作品?

  法庭上,这篇约标注30页有9000余字的毛笔手稿究竟是不是一幅美术书法作品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从著作权法来看,如果是文字作品的话,这篇文学评论早已发表,不存在以上著作权争议。原告方认为,1958年在《人民文学》上刊登的只是文字,文字展现的是印刷体,其手稿的毛笔书法艺术并未公开,这篇作品既是文学作品又是美术书法作品,其书写形式能给人强烈的美感,具备艺术欣赏价值,那相关的发表权、展览权等茅盾先生的孙辈还是应该享有的。

  被告方认为,茅盾先生手稿是持有人合法取得,而且认为这份手稿并非书法作品,只是文学作品,文学作品表达的是作者的思想,其形式等方面和美术书法作品还是有区别的。被告认为,美术书法作品并没有国家标准,他们请了业内专家对该手稿给出意见,认为美术书法作品通常用宣纸,内容无涂改,以较少的文字表现出美,落款加盖印章等,而该毛笔手稿全文100多处涂改,且用的普通稿纸,文稿的开头标注作者名字,结尾标注日期,显然不属于书法作品。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专家意见书,并表达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考虑业内专家意见,建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认为属于书法作品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原告代理人对上述举例反驳称,古代《兰亭集序》就有多处修改,修改的概率比茅盾先生的毛笔手稿还要大,但并不影响其艺术欣赏价值,也不一定要加盖印章,采用宣纸,古代一些碑文并没有加盖印章,也不是采用宣纸,但不能否认其是书法艺术价值,大家习书一样临摹。被告称,作品的历史地位和业内评价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拍卖公司也是遵循法规拍卖程序收集图录给文物部门审查,行为符合拍卖法规,根据《物权法》持有人对持有物有展览和公布于众的权利,并且认为物权大于著作权。原告代理人反驳,没有公认的法律认为物权与著作权冲突时,其它法就要给物权让道,即便持有人有权把持有物给别人看,但权利不在于拍卖公司,展览权实际是对物权的使用,但使用不当也会侵犯著作权。当天的庭审只进行到调查阶段,法官宣布休庭,双方需要补充证据,该案将择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