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检察保护”让证人“证后无忧”
“他们没再找过我,谢谢关心,麻烦您也向梅局转达我的感谢。”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夏文军打电话询问证人钮某近况,得到了让他放心的反馈。
钮某是该院2014年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为案件提供了关键证据。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计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
案件虽已一锤定音,但钮某的麻烦事却才开始。计某的妻子和大哥完全没有反省,反认为计某身陷囹圄是钮某害的。今年1月30日,两人找到钮某,要向他“借”10万元。见钮某不甘被敲诈,2月16日,两人又找了几个地痞到钮某工作单位,指着钮某说“给我记住,就是这个人”。面对无休止的纠缠,钮某不胜其扰。
2月26日一大早,钮某急匆匆地跑进吴江区检察院:“我再也受不了了,我请求检察院保护。”经过一番交流,负责接待的夏文军大致清楚了事情原委。
然而,刑事诉讼法第62条只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为证人保护的范围,并没有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证人保护。此外,《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仅要求在实名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以及举报人确有必要在诉讼中作证时,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但并未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证人的保护。
夏文军立即找来该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梅康恒。梅康恒当场表态:“你放心,这件事我们一定会认真处理。”
钮某离开后,夏文军立即与梅康恒商量对策,决定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三管齐下。
首先,他们会同当地派出所对计某妻子及其大哥分别训诫,警告其相关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明确向其告知:“根据法律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告诉他们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两人当场表示不会再出现类似的非法行为。
随后,他们又联系钮某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当即进行登记,明确专人负责,同意一接到钮某报警就立即出警。
最后,他们又再次联系钮某,告知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并提醒“以后他们再来骚扰,立即报警”。
由于该院采取措施果断,证人钮某的生活迅速回归到常态。这也是该院首次在判决生效后对证人开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