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出台“操作指南”细化行政检察监督工作
7月16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2015年第12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检察监督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区人大5月份通过的《苏州市吴江区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通过对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作出详细规定,深入推进法治吴江建设。
近年来,吴江区检察院着力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今年上半年,该院先后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9份,对2014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开展专项检查,升级优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并制定移送标准。
《实施细则》规定,吴江区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镇一级具有行政执法权或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和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及重大行为违法行为的监督。
据悉,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等九类,主要审查主体是否合法、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工作中,该院可采取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实地调查、勘验,开展鉴定、评估、检测,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讨论会等七项措施。一般情况下,该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针对发现的问题,该院将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请行政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查处职务犯罪等六项措施。与此同时,该院作出的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文书,应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吴江区人大报备,并抄送该区政府法制部门。
此外,《实施细则》还相继建立了由吴江区检察院、吴江区政府法制部门、吴江区行政执法监察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机制、行政检察监督协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机制。“我们接下来将依法依规,突出重点,严格程序,通过外部的检察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行政行为的正当合法行使。”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许剑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