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管理改革

28.05.2016  08:49

  新华报业网讯 5月26日,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动员会,启动实施省委深改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核心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管理,赋予司法行政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能。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将完全脱离检察机关,从制度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这一问题。

  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根据方案,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设置人民监督员;省和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及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管理,有利于提高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由选任管理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共同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围绕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建立名册制度和履职档案制度,选任管理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实行“一人一档”,动态记录人民监督员个人信息、参加培训及各类履职活动等情况。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也得到拓展,规定了11种情形,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基本涵盖了人民检察院查办自侦案件的各关键环节。

  改革方案明确,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含派出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改革方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一般应当有3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有5名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作出必要说明。

  改革方案还强化了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违规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任松筠张全连)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