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企业23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扣引争议
氯化钠到底是不是盐?一直存在争议。近日,盐城大丰市一家企业因涉嫌非法购盐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被大丰市盐务管理局没收,并罚款7万多元。企业不服,后经过行政复议、两级法院审理,盐务部门最终胜诉。
“此案具有代表性,进一步确认了氯化钠就是盐。”盐城市盐务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专家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畜牧用盐,就应依照《食盐专营办法》进行管理,大丰的案件就是有力证明。
2014年6月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某渔业专业合作社日常用盐进行检查时,发现饲料库中存放大量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总共有几百袋,堆得像座山一样。”执法人员回忆。检查发现,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海盐调味品常州某分公司生产的,“50公斤一袋,包装袋上清清楚楚标明氯化钠含量为95.5%。”
合作社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购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合同及发票。执法人员在详细询问后,对仓库中剩余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行现场封存。
经查明,2014年4月28日,该合作社从盐城市一家饲料公司采购了30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用于鱼饲料的生产加工,总价款26400元。被查扣时已用去6.86吨,还剩余23.14吨。大丰市盐务管理局对此事予以立案。
经江苏省兽药饲料质量检验所检验,氯化钠含量为98.4%。根据规定,氯化钠含量超过60%就是盐产品,属于盐政部门管理的范畴。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部门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盐产品视为私盐。2014年7月1日,大丰市盐务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合作社处以责令整改、没收盐产品23.14吨、罚款7920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使用的氯化钠,是饲料添加剂,不是食盐,也不是畜牧、渔业用盐,完全符合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盐业部门无权插手。”合作社不服处罚决定。经过大丰市政府行政复议、大丰市法院一审,均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合作社仍不服,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其实,对于氯化钠到底是不是盐一直有争议。起因是《饲料标签》规定:饲料和饲料原料成分中,将食盐标示改为了氯化纳。一些饲料企业认为,氯化钠是饲料添加剂。有关专家表示,关键是氯化钠是不是盐,如果不是,此事跟盐务部门无关;如果是,仍然受盐务部门管理。
“从外观看,氯化钠和盐都是白色颗粒状,口感咸味也差不多;从化学角度看,氯化钠就是盐,是只含有氯离子和钠离子的纯粹的盐。”盐城一高校化学系李姓教授说,氯化钠含量达98.4%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盐产品。
一名业内人士表示,饲料用盐最终会间接作用于人体,这是食物链的关系,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考虑,对饲料用盐的管理不能放松。
今年4月3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主要成分是氯化钠,其氯化钠含量达98.4%且用于饲料加工,故属于畜牧渔业用盐。大丰市盐务管理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有权对案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购买工作进行管理,合作社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饲料公司购买畜牧用盐,违反食盐专卖的规定,因此驳回合作社的上诉。(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