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判环保"劳役代偿" 排100吨污水做960小时公益

04.06.2015  10:44

  新华报业网讯 3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两起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创新性引用“劳役代偿”概念,以环境公益劳动替代环境污染赔偿,为全省首例。

  2012年下半年开始,连云港市赣榆区恒旺石英加工厂经营者王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渗坑排放,导致附近河渠受到严重污染。经环境保护部门勒令该石英厂停止经营。经专家评估,100吨浓度10%酸性废水治理成本约为14616.7元,赣榆区环保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索赔环境损失10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连云港市中院当庭判决被告承担环境修复义务,但王某的经济能力不足以偿还全部修复费用,他自愿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他对环境造成的伤害。连云港市中院创新性引入“劳役代偿”概念,判决被告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每月至少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由赣榆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目前,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引入“劳役代偿”,还需要研究和探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方愚说:“比如需要建立环保专家库,通过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资源环境案件审判等,以保证环保案件的专业性。

  (吉凤竹宋继林)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