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酒后三楼坠下 盐城一宾馆因窗台太矮担责
10.03.2015 11:04
本文来源: 江苏新闻网
常州小伙刘明昊应同学之邀,到盐城阜宁为同学当伴郎,晚上喝酒后从宾馆三楼意外坠下致残。刘明昊的家人多次与宾馆协商未果,将宾馆诉至法院。近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宾馆窗台高度设置低于法定的高度,一审判决宾馆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支付给刘明昊146654元。
2013年11月17日,刘明昊应同学王成之邀,赶赴阜宁参加王成第二天的婚礼,王成为外地的朋友在某宾馆预定了三间标间。
当晚,王成宴请刘明昊等几位先期赶来赴宴的同学和朋友。因为高兴,刘明昊喝醉了,当天夜里从宾馆三楼坠下。宾馆发现后,将刘明昊送医救治。
经鉴定,刘明昊因外伤致原发性脑干伤,构成人体损伤七级残疾,言语和行为受阻。警方排除了自杀、他杀的可能,认定为意外事故。
刘明昊家人多次找该宾馆要求承担70%,即34万元的损失费用。但双方调解未果,刘明昊家人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
法官经实地调查发现,宾馆窗台高度仅69厘米,而且没有防护措施,“这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窗台低于90厘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法官表示,69厘米高的窗台,对具有正常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不至于构成坠楼的危险,但在刘明昊饮酒后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的情况下就会增大了坠楼的可能性,为此宾馆应当承担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周立虎 唐修军 姜振军)
编辑:刘林本文来源: 江苏新闻网
10.03.2015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