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去年查处57名环保领域贪渎官员
昨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去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环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9件、57人,人数同比上升9.62%,其中查办贪污贿赂案件36件、39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3件、18人。
记者注意到,去年江苏一些地方环保领域的职务犯罪正呈现上升态势,大案、要案、窝案频出。一些检察人员表示,生态环境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私下的权钱交易,造成的可能是对生态环境的永久性破坏,甚至是对民众生命健康的侵害。
此外,检方坦言,目前环境类刑事案件取证难度较大,证据极易发生变化和灭失,取证、鉴定、检验、环境监测等均需及时,且需要相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多,但实践中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紧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法律上还存在空白,对涉及雾霾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领域,在法律规定上不够完善,有部分案件危害后果很大,但无法追责等。此外,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检察机关在积极探索资源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调查、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工作,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等问题仍有待明确。
昨日,省检察院还发布了2014年查办的7起有关生态环境破坏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扬中市环保局局长滥用职权致国家损失75万元被判刑
郭明生原任扬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2008年至2010年,他与宦某在负责初审扬中市永新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公司)二次申报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过程中,不仅不履行核查职责,还违反“对本级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经郭明生协调,宦某参与指导相关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并通过审核,致永新公司骗取国家巨额补助资金75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该案案发后,扬中市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5月6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郭明生有期徒刑6个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宦某免于刑事处罚。
据了解,该案是扬中市环保领域内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与扬中环保局、法院沟通,要求环保局工作人员参与庭审旁听,接受教育,促进环境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推动环保行政审批领域管理机制的完善。
案例二
环境监察局局长受贿钱款数十万获刑7年并被判罚金15万元
2009年至2013年,王桂先在担任淮安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处处长、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局长、淮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对企业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环境监管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李春南、唐文东等人财物,共计美元6000元、人民币434513.25元、购物卡2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该案案发后,淮安市检察院以王桂先涉嫌受贿罪移送起诉,2014年4月9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王桂先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其他典型案例
太仓市宏光车料有限公司、胡某污染环境案;
个体户沈俊松污染环境案;
个体劳动者靳宏义污染环境案;
泰兴“12.19”污染环境案;
句容荣盛防水材料厂污染环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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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吴宇鹏、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