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微信集中曝光54名失信被执行人

22.09.2016  22:31
       

  昨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年度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4名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照片、单位名称、住址等信息被曝光,曝光对象包括两家单位、52名个人,执行标的最多的达500多万元,最少的仅600元,还有一起执行标的为行为的执行案件,受到微友的广泛关注。

  他,不履行600元赡养费被曝光

  执行标的为600元的案件为一起赡养案件。今年81岁的曹老太可谓命运多舛,早年与前夫生育了一儿一女,前夫去世后改嫁,又生育了一儿一女,加上丈夫与前妻生的一个儿子,曹老太共养育了5个子女。等含辛茹苦把这五个子女拉扯大并成家立业后,曹老太年事已高,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而子女们却为赡养费问题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曹老太老人于2011年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原告曹老太从2011年4月起今后所需的赡养生活费,由五个子女每月支付400元,其中被告季某每月应给付100元,所需的医药费由五个子女各负担五分之一。

  判决生效后,被告季某总是不自觉支付赡养费,老人每年都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月,因季某未自觉履行2015年下半年的600元生活费,曹老太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季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季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季某外出打工长期在外,法院多次上门执行,均未能联系到季某本人,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季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他,不配合前妻履行探视权被曝光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陆某于2004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小烽。张某与陆某婚后一度感情尚可,但婚后没几年时间,张某与陆某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与公婆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紧张。无奈之下,张某与陆某不得不走进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离婚证。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儿子小烽随父亲陆某生活,母亲张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

  虽然离婚时约定小烽随父亲陆某生活,但离婚后一段时间,小烽一直随母亲张某生活。2014年4月,陆某将小烽接回自己身边抚养。张某时常去探望儿子,双方又产生新的矛盾。张某于201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婚生子小烽由原告张某抚养,并由被告陆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小烽仍随被告陆某共同生活,被告陆某自愿负担婚生子小烽今后至独立生活时止的全部抚养费用;被告陆某支付原告张某2009年7月至2014年4月小烽的抚养费用人民币20000元;原告张某有探视婚生子小烽的权利,被告陆某应给予必要协助。为避免双方在探视方式上产生纠纷,法院民事调解书明确,小烽上学期间,原告张某可于每月的第二个周六、周日接小烽回去与其短暂居住;暑假期间,原告张某可将小烽接回与其短暂居住15天;寒假期间,原告张某可将小烽接回与其短暂居住4天。

  调解协议生效后,陆某支付了20000元抚养费,但却不配合张某行使探视权。2015年2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官做工作,陆某将儿子带到法院执行局,张某方得见到儿子一面。2016年暑假,张某要求按调解书将儿子接回家短暂居住,又遭到陆某拒绝。张某无奈之下只得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后,因陆某与家人长年在外打工,承办法官多次查找陆某未果,与陆某电话联系,陆某竟不再接听法官的电话。法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什么后果?

  总有那么一部分人欠了钱喜欢“拖”或“赖”,哪怕被告上法院仍还是恶习难改。对此,早在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相关条件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据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顾慧华介绍,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除依法进行失信曝光外,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继续进行强制执行,并视情采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顾慧华说。

    

      作者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