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乞讨者救助将纳入城管条例

25.11.2015  11:52

  2014年10月30日,在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洋作了关于《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草案修改稿新增不少条款,其中,条例首次将乞讨人员、城市光污染等纳入。

   乞讨人员救助纳入城管条例

  城市中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者既影响交通安全,也影响城市的形象,为使其能及时得到救助,修改稿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救助工作。

  在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不得在行车道上停留、乞讨、兜售、散发物品;不得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散发宣传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能有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若违反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没收宣传品。其中,草案修改稿特别明确,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对乞讨人员的救助。

  针对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猖獗的现象,修改稿明确要求,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若违反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同时,为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修改稿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止吸烟的场所,并设有统一、醒目的标识。

   城市光源强度首次作出规定

  随着城市的发展,光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及交通安全和市民的身体健康。

  修改稿新增条款,对产生光污染的发光源设施或设备产生的光源强度作出了相关规定。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发光源的技术控制标准,因此无法设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具体来说,发光源设施或设备产生的光源强度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众工作和生活。若违反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无证运输渣土按“车次”处罚

  渣土车横行的现象,令人心惊。对于建筑垃圾,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建筑垃圾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单位并且公示。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签订交通安全营运污染防治责任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修改稿加大了处罚力度,指出若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次1000元的罚款。(记者俞宝强)

  原标题:合肥版“城管条例”今日再次“过堂

  原标题:合肥:乞讨者救助将纳入城管条例

  稿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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