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地积极推进清算与破产审判法庭建设

17.08.2016  11:36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工作方案,要求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而首批应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市中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11个省中,江苏名列其中。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目前,江苏省无锡中院及常熟、启东、宜兴等基层法院已设立破产审判专门机构,南京中院决定设立清算和破产庭,正履行组织程序,南通、徐州等地法院也在积极争取设立清算和破产庭,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也积极推进破产合议庭建设。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既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步骤,也是当前中央的重大工作部署。在这个过程中,运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正发挥重要作用。

  江苏省高院提供的数据表明,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1341件,审结788件,化解破产债权989.77亿元,处置破产财产320.17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8.2691万人。审结的破产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结案的51.9%,以重整、和解方式予以挽救的占7.36%,破产保护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显。

  然而,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破产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尤其是2013年以来,全省破产案件呈现巨幅增长,今年1-7月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360件,同比上升24.32%。收案量巨增,专职破产审判人员不足、破产审判人员变动频繁,使得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2013年破产案件收案量出现上升拐点,结案量开始逐步滞后于收案数并呈扩大态势,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27件,仅为同期新收案件的51.55%。

  “法院作为生病企业‘医院’,现有破产审判人员力量配备显然已无法满足企业破产处置实际需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说,企业破产专业性强,破产挽救相较破产清算专业性更强,需要更多的知识、能力、经验积累,这就要求通过设置专业审判组织这一“专科”,攻坚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能力,推动破产审判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夏正芳介绍,省高院高度重视推动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因地制宜加快推进清算破产庭或破产合议庭建设,还专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对加快破产审理进度,推动“僵尸企业”及时市场出清作出安排。夏正芳认为,通过企业破产这一“清道夫”和“过滤器”,无望恢复生机企业的资源将彻底释放重新配置,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则将摆脱困境重新经营,破产制度的存在也将警示企业家防范风险规范经营、提示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规范风险管理,基于此,整个实体经济将更为健康。

  省高院的实践也证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作为仍具有再生价值但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程序,不仅能够促进社会财富增长,而且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8月12日省高院发布的企业破产十大案例中,就有不少通过剥离亏损资产、优先偿还经营性负债、延期偿债等法律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转入良性发展轨道的。如江苏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企业结构复杂,债务情况繁多,企业地点分散,重整可谓困难重重。无锡市中院以4家重整企业的程序内重整,带动20余家关联企业的程序外重整,使中达集团摆脱了债务危机,重回正营轨道。

  然而,当下阻滞破产审判功能发挥的障碍还有不少,既包括破产审判机制仍待健全、破产审判队伍亟待加强、内部衔接机制有待健全等司法内部因素,也包括诸多外部因素。省高院有关工作人员表示,首先就是各方对企业破产制度认识模糊,使得破产审判难以避免面临外部支持不足、配合不够问题。“有的债权人认为企业破产就是逃废债务,有的债权人认为企业破产就是恶意阻碍执行,有的企业家认为企业破产或是涉及‘面子’、或是需要个人承担责任,以‘跑路’方式消极应对债务困境。有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破产的认识停留在职工下岗、社会不稳、经济衰退层面,未能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全局高度给予破产审判应有支持等等。

  夏正芳认为,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决定,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属于常态化现象,并非一时政策之举或经济下行形势所独有,企业破产作为市场化退出的重要方式,通过发挥要素释放、资源重组、破产警示、债权救济等多项功能,能规范和保障企业的有序出清。

  本报记者 郁 芬

编辑: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