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键在于如何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经过两年试点,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试点地区顺利推进。“谁办案谁负责”落到实处,案件办理层层审批、请示汇报等顽疾得到扭转,防范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操作机制逐步建立,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机制、机构同改 让审判权、检察权回归法官、检察官
“谁办案、谁负责”“案子怎么判,法官说了算”……司法责任制如同一股新鲜血液,给司法机关注入了活力,也让司法人员感到了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和压力。
数据显示,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试点法院检察院逐渐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持续向办案一线流动,一线办案力量增加了20%左右,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
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万选才告诉记者,随着案件签发权的下发,多数案件审判不再需要“二道手”。一些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从审批案件等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回归一线,直接承办案件,这些都使审判效率和质量得到较大提升。
为了推进、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多地法院、检察院重点围绕职权分类对职能进行了重新配置,大胆尝试“大部制”改革——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原本的14个内设机构被整合为公诉局、诉讼监督局、反贪污渎职侵权局、检察长办公室。
吉林省检察院34个处室现整合为9部1委,原来的17个办案处室整合为5个部,17个非办案部门整合为4部1委。
“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多项权力下放至法官、检察官,使他们能够更加独立地审判案件,有了独立的权力才能担负起他们应担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名主审法官感慨地说,现在大部分案件的裁判文书都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审判长来签发,“谁审谁判谁负责”。“跟以往相比,法官审理案件更加谨慎,要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才敢下笔。”
剑指行政化、地方化 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在设立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记者注意到,法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都会作出声明:该案实行过问留痕,凡是对案件进行干预过问的,都将被记录在案。
“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案件从未受到任何地方干预和地方过问。”第一巡回法庭党组成员刘敏等有关负责人表示,巡回法庭的人财物来自最高法院和中央财政,人员两年一轮换,避免与地方形成利益关系。
曾几何时,案件逐级请示、层层审批等司法行政化现象备受诟病。在推进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不少地方法院、检察院对院长、庭长、检察长的权力进行梳理,形成了“清单化”的约束机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院院长、庭长的“权力”作出明确规定:法院院长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使案中监督权;院长、庭长不得就案件实体处理直接否定或变相干预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行使案中监督权,必须全程书面留痕……
司法体制改革第二轮试点省市之一的重庆出台检察官权力清单,将侦监、公诉、职侦等8项业务涉及的304项案件实体决定权和程序处理权中的205项权力授予检察官独立行使。
“以前,刑事案件进程是十分缓慢的。”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文渊对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十分敏感。他告诉记者,现在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变少了,移交起诉的时间也缩短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追责、保护相互统一 给司法人员“定心丸”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对司法人员责任追究进行规范,强调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相统一。
“改革后,错案终身追究让我们压力山大,法官需要心无旁骛地办案,必须完善职业保障,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佛山中院资深法官崔景诚认为,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使司法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相互统一,能够切实可行地保护法官履行职责。
人们注意到,这一规定专门强调,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规定还首次确立了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原则,明确了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等。
对法官、检察官的处理或者处分,将有公开、公正的程序来进行保障,这无疑是给司法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这样的机制实现了依法问责和科学免责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到位。”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说。
记者同时了解到,在完善问责机制的同时,不少地方也在探索完善司法廉洁监督机制。如上海法院建立了案件廉政回访制度和廉政风险环节监督提示系统,2015年发放廉政监督卡91.2万份,开展案件廉政回访9961次;建立“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和“一方退出”机制,目前上海法院配偶和子女是律师的103名法官,已经按规定全部实现一方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