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办案 学会倾听

26.05.2015  11:16

  杨 司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必须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有充分表达的机会

  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热情服务群众,应该贯穿各项具体检察工作,体现在每个检察官的言行举止中。个别检察官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听不进去涉案各方的诉求、建议,影响到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倾听是检察官应该具备的基本品质。

  首先,倾听是一种态度。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对群众的诉求或反映的情况,漫不经心,随意打断,就是对群众的不尊重,就是脱离群众。尊重才能赢得信任,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对群众持不尊重的态度,就丢掉了群众的信任,群众就不会对我们说真话、讲实情,检察工作就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服务群众也成了一句空话。

  倾听,要能做到好听的、难听的都认真去听,善于从群众的批评中发现我们工作的差距、不足。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和请教,耐心倾听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耐心倾听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切实解决“衙门”作风问题。

  倾听,是一种工作方式。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必须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我国刑诉法规定,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作为检察官,不仅要依法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更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特别是要倾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倾听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从工作机制上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保证律师的意见被认真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今年,我们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就是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取律师的意见,听取各相关单位、社会相关方面的意见,让各方充分表达、辩法析理,目的是加强监督,阳光办案,既严格依法进行,又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倾听”体现了对法律的高度负责。司法办案要求严之又严、实之又实,任何细节的不严不实都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办案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在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下足功夫,要心存正义,不能先入为主。全面、细致、耐心地听取各方的诉求,才能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最大限度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这点上来说,倾听更是一种责任。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司日前谈检察工作时说 

  《 人民日报 》( 2015年05月26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