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历的司改 | 郭锦勇:事了方能案结
2017年8月3日下午,我站在庄严的公诉席上宣读起诉书,向法庭指控被告人唐鸣放火罪一案。
今年4月17日早上八点左右,被告人唐鸣踹门进入被害人徐芳(化名)租住的位于扬州老城区小流芳巷的房屋,采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火的方式纵火引起火灾,造成该出租屋房顶及屋内物品烧毁,周边两间房屋屋顶部分被烧毁,并造成躲在房屋内床下的徐芳受伤。
经验告诉我,看似简单的案件则并不如它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容易。我考虑的是: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是否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失火地点位于扬州老城区,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联系相关部门为该地区居民普及防火知识?
带着这些问号,我开始仔细翻阅卷宗材料,却意外发现:这是一个“零口供”案件——唐鸣自始至终都拒绝供述案情相关的事实。虽说公安机关收集到的证人证言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但这些只能证明唐鸣的纵火事实,难以对放火罪的“不特定多数”的公众危害性作出准确定义。而且,唐鸣曾有过吸毒史,据公安大数据显示,他还因涉嫌贩毒罪被邗江警方立案。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逐一明确:第一,确定唐鸣防火的公共危害性;第二,对唐鸣案发时的精神状况作出鉴定;第三,与邗江司法机关沟通,是否对两起案件作出并案处理。
当天下午,我和助理二人前往案发现场——小流芳巷。被害人徐芳所在的出租屋与相邻房屋之间仅相邻数米。唐鸣放火,也殃及了左右两间屋顶,将邻居家的老太吓得不轻。所幸的是消防官兵来得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看过周边环境后,我们二人又逐一走访了徐芳的邻居们。在他们的印象中,案发当天唐鸣从小店里强行拿走了一个打火机,带走了一些挂历纸,就到处去踢门,把好几家的门都踢坏了。他还喃喃自语说自己放火了。为此,居民们判断,唐鸣的精神方面可能有些问题。
第二人民医院的医师告诉我们:唐鸣曾因头晕入院治疗,其患有分裂样精神障碍,出院时仍有高血压和分裂样精神障碍。鉴定所的医师则称:唐鸣因吸毒导致精神活性物质精神障碍,但对目前处境及案件性质具有明确认知,因此其作案与精神症状无明显关联性,辨认与控制能力并没有受到影响,因此可以认定其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至于程序方面的问题,经过沟通,我了解到唐鸣贩毒一案已公诉至邗江法院。法院已向市中院作出汇报,待本院将放火案公诉至法院后,再行协调如何并案审理。
8月4日,广陵法院对唐鸣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唐鸣服判,没有上诉。
放火案判决已生效,但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束。我又与东关街办和扬州市武警消防支队广陵路中队取得联系,邀请消防官兵走进南河下街区,为老城区居民传授消防知识,排查火灾隐患,给居民们提供一个安居环境,也为保护历史建筑出一份力。
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这是我们检察机关的宗旨。具体到每一个案件,我认为,就是一定要在结案的同时妥善处理好案件的相关问题。每一个员额检察官如此,入额院领导更应如此。 (本文人名除唐鸣外均为化名)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