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7袋过期食品分7次结账 本想获7次赔偿,可法院只认一次

16.03.2016  11:01

  无锡市民高某在超市买了7袋过期食品,在收银台有意分成7次结账,试图以7次不同的购买行为来主张7次赔偿,每次依法能获赔1000元。与超市交涉无果后,他将超市告上法庭,但没想到在法院碰了“钉子”。日前,无锡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将高某故意拆分结账视为一次购买行为,超市按高某购买7袋食品总价格的10倍赔偿1100多元。

  退一赔十金额嫌低,灵机一动分开结账

  2016年1月,高某在无锡某大型超市买了7袋单价为16.6元的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在案件中,高某提供了7张购物发票,并提出,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除了要“退一赔十”外,如果十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以1000元为增加赔偿的金额,因此要求超市按每张购物发票赔偿1000元,共索赔7000元。

  细心的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这7张发票是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超市、同一收银台开出,也就是说,高某是一次性买了7袋食品但分开结账。这与以往的消费者都是将买的过期商品总额来主张赔偿金额不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认定为一次购买行为,则高某获得的赔偿为1162元;而如果认定为7次购买行为,便可能获得赔偿7000元。

  惩罚性赔偿不应滥用为个人谋利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超市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食品把关不严,将保质期不明的食品进行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所以,判决超市退货并返还货款。

  关于高某主张的赔偿,这是他分别购买的,而每张发票载明的购物单价的10倍不足1000元,所以要求7袋过期食品各赔偿1000元。

  对此,法院认为,他在几分钟之内在同一收银台结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购物行为,应按“退一赔十”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驳回高某要求分7次赔偿的诉讼请求。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通讯员沈高轩

  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