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句容市副市长受贿534万被判十年

05.08.2015  10:32

  本报讯(通讯员邢 迩记者翟 敏)昨日下午,镇江市中级法院对原句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善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善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100万元。

  据了解,从2004年12月起,陈善乐先后担任句容市宝华镇镇长、宝华镇党委书记、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2011年6月任句容市副市长。在任职期间,陈善乐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企业经营等事宜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88.3万元、购物卡215.5万元以及外币、手表、钻石、金条等款物,共计534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9月,陈善乐因其自身经济问题被举报受到查处,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镇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善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善乐具有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陈善乐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善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