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卖官局长”受贿百万 多名下属行贿未受追究
一次一次地送钱,一次一次地被提拔,这一“场景”在过去很长时期几乎成了江苏淮安环保系统的官场运行“潜规则”。2004年到2013年,在张汝华担任淮安市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这10年间,他先后受贿130多次,共计120多万元。
2014年8月,因犯受贿罪,张汝华被淮安市中级法院判刑7年6个月。
记者获悉,在向张汝华行贿的20人中,有17人是他的下属,“批发官帽”成为张局长敛财的主要手段。
然而,在上述17名行贿者中,只有少数人受到了司法追究,绝大多数人均毫发无损。其中,至少有5名环保系统的中层干部仍官居原位或者平调其他单位。
据了解,行贿者“非罪化”、“轻刑化”,已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关注。法律界人士也对记者表示,今后,严厉打击并追究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已是大势所趋,且是今后反腐中无法回避的难点。
4名行贿的中层干部仍官居原位
根据淮安市中级法院对张汝华作出的判决书,向张汝华行贿的人,覆盖了淮安市环保局下属的许多机构,比如环科所、监测站、污染防治处、核与辐射中心、环评处、环境监察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清浦区环境保护局……
很多行贿者交代,在当时淮安市环保局那样的大气候下,“送礼才能升职”成为大家彼此心照不宣的“金科玉律”。
比如,淮安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处长的杜长春,向张汝华“行贿”32000元。
淮安市环科所所长蔡继红“行贿”67000元、价值9640元的手机和平板电脑各1部。
淮安市环保局核与辐射中心副主任朱劼“行贿”10000元、价值20000元的购物卡、30克金条一根。
11月11日、12日,记者多方了解得知,上述3名环保局中层干部仍在原来的岗位上担任着相同的职务,他们的仕途并未因“行贿事件”而受到影响。
淮安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证实,杜长春目前仍然是污染防治处处长,蔡继红仍然是环科所所长。
另一名行贿官员,时任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主任严春光送了3000元、价值18000元的购物卡。记者从官方获悉,严春光已不再担任该市环境监察局副局长,仍保留市环境安全应急中心主任职务。
有的换个部门当领导,有人调离环保局
同样,在这些送钱送物的干部中,也有的换个部门,继续当领导。
比如,时任淮安市清浦区环境保护局局长的刘正善给张汝华送了3次购物卡,累计9000元。目前,刘正善是淮安市盐化新区安监局长。
还有一些人,则是调离了原岗位。比如,环科所副所长高翔累计给张汝华送了4.5万元。环科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目前,他已经不是副所长,“换了个职务”,但“具体什么职务不清楚”。
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罗娟为了能提拔为正科职,送了5000元。淮安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罗娟已经调离环保局,“不知道去哪儿了”,“目前在休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局长吴少青送了5万元。淮安市环保局人士向记者说,吴少青“几个月前调走了”,但是,“不方便说他去哪里了”。
17人中仅有4名官员被司法追究责任
但并非所有的行贿者都能如此,记者发现,仍有少数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比如,时任淮安市环境监察局局长的王桂先给张汝华送了9万元。
事实上,正是王桂先“咬出”了淮安市环保局局长张汝华。2014年5月30日,王桂先因受贿近50万元,获刑7年。
还有3个官员的日子也“不好过”。他们是:原淮安市环保局环评处处长刘昊月、原淮安市环保局核与辐射中心主任胡爱军、环评中心主任刘斌。
据司法文书显示,刘昊月等3人先后给张汝华送了七万多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财物。
淮安市纪委宣传部负责人李振亚向记者证实,目前,刘昊月、胡爱军已被检察院批捕,刘斌取保候审。
那么,其他行贿者会被如何处理?
淮安市纪委宣传部人士说,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具体情况,我不太了解”。
淮安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葛高德对记者说,环保局正在和市纪委一起处理,“我们正在调查、处理,有一批材料要整理,到时候会根据进度公布处理结果”。
此时,距淮安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汝华被判刑已经4个月了。
行贿犯罪为何会出现“轻刑化”?
记者梳理发现,张汝华对下属送钱的态度很微妙,四五万元他笑纳,两三千元他也笑纳,他注重“细水长流”。逢年过年,比如春节、中秋节等,是他“收获”的季节,现金、购物卡、金条,都“可以有”。单单购物卡,他就收了累计价值11万多元。家中红白喜事,也是他收钱的良机。
而17个“行贿者”中,除王桂先、刘昊月、胡爱军、刘斌等4人受到司法追究,其余13人似乎暂时并未被追究刑责。
这也反映出一个奇怪的现象:我国在惩处官员的受贿上可谓力度很大,然而,对于行贿者,往往是“鞭子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其实,按照我国刑法,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应追究刑事责任,行贿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中,惩治贿赂犯罪往往是“重受贿、轻行贿”。行贿犯罪“非罪化”、“轻刑化”存在现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一位要求匿名的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往对行贿的打击力度不够有力,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
首先,从认识论上,以往觉得受贿的危害性重、行贿的危害性较轻。其次,从办案实际考虑,行贿、受贿行为往往是一对一,比较隐蔽,难以取证。
多名律师也向记者称,在实践中,与受贿获刑相比,行贿者获刑的案例非常之少。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明曙认为,从原则上看,打击行贿和受贿犯罪应该并重。
刑法修正案(九)或将纠偏“行贿轻刑化”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维钊认为,如果不对行贿人严厉打击,就无法根除腐败的土壤,行贿人可能无所顾忌,客观上助推了腐败现象,恶化了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中国政法大学上述刑法学教授也说,从更深层的角度上,行贿和受贿两头都要打击,两手都要抓,“一个巴掌拍不响,没人送就没人收。最终要形成‘送的人不敢再送,收的人不敢再收’的局面,建立预防机制”。
事实上,今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正案草案就对“行贿犯罪”加大了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采访时分析说,草案加大了对行贿人员的处罚力度,规定即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这对免除处罚给予了严格限制,这意味着,“有更多的行贿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钟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