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官员受贿案警示:收钱没去"打招呼"也算受贿
日前,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原局长桑小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桑小剑受贿案的一些细节,生动揭示了受贿犯罪中并不常见的现象,尽管情节不复杂、案值也不大,但这起案件堪称一部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活教材。
1.无功受禄50万元,没“打招呼”也算受贿
刘继全是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早年就与桑小剑相识。2012年春节后,桑小剑调任吴江市(2012年10月29日撤市设区,为苏州市吴江区,编者注)住建局局长,刘继全心头一喜,心想以后有工程方面的事可以找老朋友帮忙了。
果然,桑小剑上任几个月后,吴江辖区的爱思开哈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C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启动扩建厂房工程。刘继全获悉后立即找到桑小剑,请他跟吴江市的领导或者SKC公司的负责人打招呼,将工程协调给自己挂靠的吴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做。
刘继全一方面请桑小剑帮忙疏通关系,一方面以建工集团的名义主动与SKC公司联系相关事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以及竞标议价,SKC公司最终同意把扩建工程交给建工集团来做。
2012年9月,刘继全开始承建SKC公司的扩建工程。一天,他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送给桑小剑,并表示:“一点小意思,感谢你在SKC公司工程上对我的帮助,今后还希望多关照。”桑小剑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多年来,伟业集团一直想申报一级资质,公司也为此准备了好几年。2014年下半年,刘继全听说住建部要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将于2015年1月开始施行新标准。刘继全担心新标准门槛高,想赶在2014年下半年之前,依照老标准把一级资质申请下来。为此,刘继全再次打电话约见桑小剑。
2014年10月的一天,刘继全从公司保险柜里取出10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后放在皮包里。两人在吴江住建局桑小剑办公室见面后,刘继全表达了自己公司想申请一级资质的意思,随后把装有10万元的皮包送给了桑小剑,并说一点小意思,麻烦多关照。桑小剑猜到里面肯定是钱,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桑小剑收钱后一面嘱咐刘继全尽快把申报材料送上来,一面当场打电话给副局长杨可,让其具体落实。刘继全随即到杨可办公室,杨可说桑小剑已经打过招呼了,让其尽快把材料送上来。没过多久,刘继全就将申报材料送到了吴江住建局。2015年4月,伟业集团如愿赶在新标准实施前,按照老标准成功申报到了一级资质。
为联络感情,刘继全还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到桑小剑办公室,送给他金额为5000元的购物卡,桑小剑每次都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这些看似平淡的受贿行为,却在庭审辩论中出现了波澜。庭审中,桑小剑的辩护人辩解:刘继全2012年9月送给的桑小剑50万元不构成受贿,理由是桑小剑没有帮助刘继全向SKC公司负责人打招呼。
辩护人的辩解听上去好像有道理,因为SKC公司负责人季勤证实,SKC公司于2012年开始实施扩建工程,最终确定由建工集团中标。在项目招投标期间,没有政府官员向他们推荐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而桑小剑在供述中也称记不得是否打过招呼。
也就是说,建工集团中标其实是公事公办、水到渠成的事,并非是桑小剑打招呼促成的。辩护人据此认为,既然没有人向SKC公司推荐,说明刘继全的中标不存在人情关系因素,桑小剑没有就此事为刘继全谋取利益,故其收受50万元并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还认为,刘继全所送50万元资金来源不明。刘继全虽系伟业集团董事长,但所持股份仅占10%,系公司小股东,动用大额现金应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并在财务上有所记载,但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继全于2012年9月送50万元给桑小剑,该工程刚刚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刘继全不可能垫资送钱给桑小剑。
针对该50万元是否应予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剑是否实际为刘继全承接工程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以及贿款的提取是否违反财务制度等不影响该笔犯罪事实的认定。
2.拿私人钱以为不算受贿,当庭翻供照样难逃罪责
2005年,桑小剑在吴江市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结识费学民。后费学民在吴江山鹰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产”)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工作。2009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有几幢楼要交房,业主反映房子有问题,先后到公司、吴江市管委会、吴江市信访局、吴江市政府上访。
费学民感到压力很大,为此专门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诉苦,希望他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桑小剑答应了。后桑小剑以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身份与上访群众进行沟通,还联系了电力、建筑等行业专家一起解答上访群众的问题,并建议费学民落实减免业主物业费、给予业主经济补偿等措施,成功缓和了上访群众的情绪,最终阳光嘉园与业主也达成共识,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9年9月底的一天,费学民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说了一大堆感谢话,随后放下一个手提袋,桑小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费学民走后,桑小剑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是10万元现金。同年底,费学民再次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他5张面值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却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引发了控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作证时如是表示。费学民进一步证实称,阳光嘉园小区开发时,自己一直住在吴江,身边一直放点备用金。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掏腰包,购物卡也是自己花钱买的。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但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不好处理,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了。
而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关于自己收到这笔10万元感谢费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了之前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钱。
既然费学民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公司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而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提出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庭审现场再次进入胶着状态。
法律不容亵渎。针对这一突发状况,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为,证人费学民当庭否认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提供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相关证据,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其庭前证言却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被告人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桑小剑并未为这10万元脱掉罪责,这笔贿款最终记在了他受贿的账单中。
3.受贿百万锒铛入狱,财务漏洞应及时堵塞
2017年7月4日,桑小剑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同年11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以桑小剑犯受贿罪,向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吴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桑小剑在担任原吴江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以及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费学民等人钱款共计116.2万元,并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暂扣于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1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桑小剑未提出上诉。
办理此案的吴中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本案反映出一些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为贿赂犯罪提供了便利。据伟业集团会计申国平证实,该公司每年过年前,刘继全都会让其去银行领取二三百万元现金,直接交给刘继全处理。而现实生活中,申国平所反映的情况绝非个例。此案提示企业经营者务必要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杜绝擅自提取单位现金并做假账的情况,避免给贿赂交易提供可乘之机。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管,从源头上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吴检宣)
◎检察官说案:
案中细节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一级检察官 王文群
桑小剑受贿案一审落槌,但掩卷深思,分析该案案发经过及庭审中的一些细节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延伸解读有利于普法教育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为他人提供更多警示。
首先,该案提示,收了别人好处但没有帮忙,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现实生活中请别人帮忙办成事,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受托人帮忙起了作用,二是受托人没有帮忙,但自身条件过硬,最后事办成了。针对第二种情况,有些受托人往往会借此把功劳揽到自己身上,指出是自己帮忙起了作用,并借机收受对方好处,或者心安理得拿着对方之前给予的好处,一旦东窗事发,受托人大多又会以自己没有帮忙打招呼为由,为己开脱罪责。殊不知,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只要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谋取利益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口头承诺。因此,在这个时候,想以自己没有实际帮忙打招呼来开脱罪责往往是徒劳的。
同时,需要提醒,依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即便没有帮忙打招呼,也没有作出相关承诺,只要收受钱款3万元以上的,亦可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构成受贿犯罪。这正应验了一句俗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因此,官员要避免受到受贿犯罪的追究,最好的办法就是洁身自好,坚决抵制各种利益诱惑,而不是心存侥幸,等到东窗事发,再妄图找各种借口为自己开脱。
其次,个人为单位利益自掏腰包行贿,不影响受贿犯罪的认定。本案山鹰房产副总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送给桑小剑10万元,虽然这10万元并没有从公司支出,而是自掏腰包,但对照相关法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费学民的行为只会影响到行贿主体的认定,而对受贿人桑小剑而言,行贿人钱款来源并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
再次,被告人当庭翻供及证人庭审证言前后不一的,都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否则法院不会采信其庭审供述和证言。根据相关规定,翻供或推翻证言后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法院仍可采信其庭前证言。可见,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或者证人推翻之前的证言,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往往不但不能帮被告人开脱罪责,反而会因此错过坦白从宽的机会。本案桑小剑就因在庭审中翻供,法院最终认定其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从而未采纳辩护人关于桑小剑有坦白情节这一对其有利的意见,其翻供可谓得不偿失。
(文中除被告人桑小剑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