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信用办印发建立省级部门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制度的暂行办法

04.11.2014  20:03

  10月24日,省信用办印发了《建立省级部门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制度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等管理工作,建立工作组织管理和协调沟通机制,提高信息归集质量和效率。

  《办法》明确了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的工作职责。省级部门信用数据管理员和数据审核员应具备较强责任心,熟悉基本工作知识和技能。数据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数据报送,省信用中心推送数据接收和处理,协助数据审核员进行信用数据的审核和不规范数据的处理等;数据审核员负责本部门数据归集时效性检查,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审核,信用数据归集的变更管理,以及协助省信用信息归集督查小组工作等。

  《办法》明确了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的管理和考核奖励。省信用办每年组织对各部门数据归集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优异的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