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骂老乡是“骗子” 发帖人和网站齐被告

21.05.2015  13:08

  法院宣判:发帖人赔礼道歉,网站无须担责

  网上发帖骂老乡是“骗子”,被骂老乡将骂人者和登帖网站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首起将网站作为共同被告的网络侵权案,近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帖骂人者公开赔礼道歉。

  网上发帖骂老乡“骗子”被骂老乡状告发帖人和网站

  李某是在南京生活的如皋人,2012年9月,他在西祠胡同网站看到一则网帖,指名道姓说他以能搞到高校招生名额为噱头,在外头骗人。发帖人称,他也被李某骗了,提醒如皋老乡们当心,帖中还附上了李某的名片信息。在网上看到此帖,李某大怒,对发帖人进行跟踪调查。他调查后发现,发帖人就是曾经找他办事的老乡王某。

  事发之后,李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让他把帖删了。两年过去了,去年9月,李某把王某告上玄武区法院,理由是王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西祠胡同网站的经营者西祠胡同公司,也被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李某要求王某和网站删除网帖,在省级媒体上道歉,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并承担制止侵权费用1万元和诉讼费。

  发帖人:

  骂他是因为被骗近万元

  法庭上,王某称,李某告他是“倒打一耙”。王某说,李某吹大牛,说能把他女儿弄到北京去上大学,他买了近万元的礼物给李某用于送人,但最后根本没效果,他出于义愤才在网上发帖揭露真相。王某表示,后来,他应李某要求,已经把帖子删了。谁知,他让李某撤诉,李某居然要他拿1.6万块钱才肯撤诉。

  另一被告西祠胡同法庭上则称,帖子是王某自己发的,他们从头到尾都没碰过这个帖子,王某侵权不侵权不关他们的事。而且,李某从来没有跟公司联系过删帖事宜。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当天就把存于后台的网帖删掉了,所以,西祠胡同公司已经避免了侵权结果的扩大,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发帖人道歉网站不担责

  玄武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王某在网上发布的消息明确指向了李某个人,但却无法举证李某曾因诈骗等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因此,说李某“拉皮条”、“骗人”等言论确有不当之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李某名誉的贬损,王某应当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

  日前,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王某要在西祠网站“如皋老乡会”的页面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为李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李某提出的在省级以上媒体上书面道歉、赔偿商业机会损失5万元和律师费1万元的诉请,由于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西祠胡同网站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的侵权信息,避免了名誉损害的扩大,已经尽到电子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无需担责。

  最高法:

  网络侵权案可追加网站为被告

  记者于20日采访中了解到,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网络侵权相关当事方应承担何种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受害人如何提起诉讼,告谁,怎么告,该法作为实体法,并未进行明确。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去年10月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三条规定,网络名誉权受侵害,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