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闽七条”措施 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04.02.2015  13:05
  福建省正推动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提供小额贷款支持。新年伊始,福建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内容包含了多个亮点。   月营业额不超3万元免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小微企业可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4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5亿元规模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   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为福建省符合条件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的生产经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监管评级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开展同业拆借、资产收益权转让、发行私募债等业务。开展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融资租赁企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融资的,按当年季均融资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设“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   稳步扩大省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规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增信资金池在为小微企业发债增信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信贷融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互联网金融方式融资等提供增信服务。   鼓励大学生到小微企业就业   2015年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科技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如职工人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他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政策   公共服务。到2015年基本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福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基地建设。省级财政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信息平台。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