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发布江苏省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法规 3月5日实施

27.02.2019  15:02

  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更是城市文明的内在表现。2月25日上午,宿迁市召开1+X新闻发布会,发布《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并围绕《条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条例》将于2019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宿迁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六部地方法规,也是全省首个综合性地方信用法规。

  《条例》提出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和实施目录管理的方式,记录社会信用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其中包括社会信用主体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受表彰奖励等4大类正面信息以及欠缴税费、行政处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13大类负面信息;同时规定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在各类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先评优等15类具体的管理事项中查询社会主体信用状况。

  “《条例》第五章社会信用服务业部分,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措施、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等方面提出要求,主要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为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供多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管。”宿迁市信用办相关负责人介绍。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相比国内其他省市出台的信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宿迁市出台的《条例》共呈现四个特色:

  一是在定位上明晰了“社会信用”的概念。《条例》的基本定位为社会信用,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还融入了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其综合性和全面性相对更强,涉及面更宽。

  二是更加注重政务诚信建设。条例将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延伸至乡镇一级,明确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而被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失信信息的记录与应用,并依法依规进行公开,进一步完善了政务诚信建设的约束机制。

  三是强调“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上,《条例》注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赋予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记录消除、异议处理以及信用修复等四类权益。在“不为”上,规定了信息归集的“红线”,对不得和禁止采集自然人的信息予以了明确。

  四是提倡为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创造机遇。信用体系建设一直在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也必然要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信用服务行业在此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条例》通过一系列政策效应叠加,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在重点行业管理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等,提升信用服务机构供给侧能力。(孙旭晖)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