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中小企业创投引导基金细则

06.02.2016  11:54
  北京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月联合发布《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细则》。引导基金主要是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参股创投企业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以缓解融资难题,支持自主创新,此外,也将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符合本市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此次细则中明确指出,参股创投企业投资京津冀地区的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70%,且投资于北京地区的份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天使期企业需有两成以上研发人员   创业期中小企业如何划定标准?在2008年公布的《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中,并未对此详细说明。此次公布的管理细则将创业期细分为天使期、初创期、早中期三个不同阶段,并明确规定,天使期、初创期中小企业在满足国家部委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之外,还需符合多个条件。包括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等。   早中期中小企业则需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等条件。   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40%   在此前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此次发布的管理细则在进一步明确原有出资比例的基础上,规定对专门投资天使期、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可适当提高参股比例,但最高不超过40%。与其他政府资金共同设立参股创投企业时,政府资金合计参股比例也不能超过40%。   在投资阶段上,细则也明确指出,投资于天使期、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帮小扶新”是此次引导基金管理细则透露出的重要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