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下发《关于协助党委管理工会干部意见》

11.01.2016  13:29

      近日,高邮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协助党委(党组)管理工会干部的意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邀请上一级工会党组参与考察,切实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意见明确,工会协助党组织管理干部原则:工会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同级党组织为主,上一级工会协助管理。工会协助党组织管理干部任务: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协管范围内的工会干部的考察了解工作,向同级党委提出任免、调动、奖惩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工会干部的交流和后备干部工作,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反映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会干部队伍情况,协助做好工会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有计划地做好工会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工会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工会协助党组织管理干部的范围:所属下一级工会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工会)正、副主席由市总工会协管,其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正、副主席,由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工会)协管;系统(产业)工会正、副主任,由市总工会协管,其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正、副主席,由系统(产业)工会协管;市直属基层工会正、副主席由市总工会协管。

意见强调,工会干部配备要按照干部“三严三实”要求和德才兼备原则,根据《中共高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邮发[2013]52号)文件精神,合理配备各级工会领导班子。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同级党政副职担任或配备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同时根据辖区内基层工会组织数、会员(职工)数的实际,应配备1名在编专职副主席,负责工会日常工作。工会专职副主席享受机关中层正职待遇。同时要配备1-2名工会工作人员,也可通过招聘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从事工会工作。对设立系统(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主任原则上由副局级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中层正职担任。市直属工会主席原则上由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担任。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同级党政副职级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兼任工会主席。

意见还要求健全完善工会领导班子选配制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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