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后“董珊珊悲剧”可以避免
近日,一篇名为《如何谋杀你的妻子》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热传,引发社会关注。这篇文章讲述了北京姑娘董珊珊的遭遇。2009年董珊珊遭丈夫王光宇家庭暴力致死,法院以虐待罪判决王光宇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2014年王光宇出狱后再婚,几个月后第二任妻子向北京一家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反映遭丈夫家庭暴力。文章质疑施暴者实施家暴的成本过低,付出的代价太小,呼吁不要让结婚证书变成虐待许可证。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强制报告、公安告诫、紧急安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重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防止暴力升级。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董珊珊悲剧”是否还会重演?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中国妇女报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
观念落后和法律不健全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祁建建看来,在2015年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由于传统观念的落后和法律的不健全,出现过多起类似董珊珊案的案件。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逐步增强。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妇联等社会团体,反家庭暴力领域几代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不懈努力,反家暴事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随着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通过,2015年12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文章提出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中。
那又是哪些因素造成了“董珊珊悲剧”?
祁建建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在2015年以前,确实存在一些因素阻碍反家暴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一,由于时代局限性,旧有观念根深蒂固,从普通民众到公检法等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缺乏对家庭暴力社会危害性的充分认识,对国家公权力介入和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识不足,认为国法不进家门,清官不断家务事,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是亲骂是爱,外人不好管、不该管。
其二,2015年之前,法律关于家暴的规定少且不具体,对家庭暴力的惩处偏轻。例如,法律中缺少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没有就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系统性的规定。对于不构成治安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难以有效干预。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一般虐待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造成重伤、死亡的虐待案件,刑期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远低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罚。
其三,当时缺乏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可以预防家庭暴力发生和升级的有效措施,相对而言公安机关是最高效、直接、迅速、有力的国家干预家暴机构,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会让施暴人觉得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最终导致恶性案件的发生。
现在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避免悲剧重演
据称,王光宇的第二任妻子曾向北京市一家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2014年7月中旬,中心连续接到王光宇第二任妻子关于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和反映。当时听说施暴者是王光宇,值班律师非常吃惊,希望能和那位女士面谈,能够帮助她。可她不愿意面对媒体,没有特别的意愿接受法律帮助。最后,律师只能建议她保护好自己。
那么,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王光宇的第二任妻子是否还会重演“董珊珊悲剧”?
在祁建建看来,2015年以来,反家庭暴力法、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一系列对受害人的新的保护措施,并加大了对加害人的惩处力度,“他的第二任妻子完全可以利用新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重演‘董珊珊悲剧’。”
祁建建介绍,反家庭暴力法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
其一,受害人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其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其二,受害人本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必须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公安机关必须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其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其四,受害人可以去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其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加害人的家暴行为,祁建建强调,现行刑法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也加大了惩处力度:
其一,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依法应由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虐待案件,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应当作为公诉案件办理,由公安机关侦查,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这有利于解决因受害人无力自诉而使得加害人逃脱刑罚的问题。此外,刑法专门增加了条款,针对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特殊弱势群体的犯罪,加大了刑罚力度。
其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在三个方面对虐待罪的立案标准做出了补充规定。一是明确罗列了7种虐待手段,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二是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情节恶劣: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三是指出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
“这一补充规定使得虐待罪的追诉标准更明确,较之此前实践中‘轻伤’的追诉标准,新的标准扩大了追诉范围,有利于打击更多的较轻虐待犯罪行为,有利于向极为弱势的家庭成员提供有效保护。”
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光宇在刑满释放后的5年内,如果继续施暴构成犯罪的,将属于累犯,依法将从重量刑。
遭受家庭暴力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防止暴力升级
祁建建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当公民遇到类似董珊珊的遭遇时,应当充分利用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时投诉或者报警,请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给予救助,避免家暴升级为严重暴力。受到严重家暴时,应当通过刑事司法保护自己,惩罚加害人。具体做法如下:
其一,向自己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其二,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拨打110报警,请求警察制止家庭暴力,及时调查取证。如果受伤,可以请求警察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其三,如果警察认为家暴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请求警察批评教育加害人并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其四,无论是否提起离婚诉讼,只要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面临家暴的现实危险,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如果受害人自己申请有困难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都可以代为申请。除了禁止实施家暴外,人身安全保护还可以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其五,如果被迫离家出走的,可以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其六,如果需要法律服务,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起诉,可以要求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其七,如果起诉离婚,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其八,可以拨打妇联组织的“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司法行政机关的“12348”法律咨询热线等,迅速获取反家暴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