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羁押,大家来议议——涟水县检察院首次举行羁押必要性听证会

31.08.2015  10:54

   “我觉得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不对他进行羁押。”人民监督员王建华说。 

    这是8月21日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羁押必要性听证会上的一幕,听证会由涟水检察院举办,也是该院首例羁押必要性听证会。 

    原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事情发生在去年5月份一天,周某因喝酒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在KTV包间内用酒杯砸向他人,致使站在旁边的被害人徐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周某于今年5月14日被涟水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某被捕后不久,周某某母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42万元,被害人对对周某行为表示谅解。 

    5月29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涟水县院鉴于该案目前情况,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了让案件处理公开透明,决定召开听证会,将各方召集起来听听大家的看法。 

    除了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周某的辩护律师意见以外,他们还特别邀请人民监督员王建华、人大代表陆红梅、政协委员孙志国等5名外部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 

    下午3点30分,听证会准时开始,主持听证的检察人员宣读了听证会场的纪律、说明本次听证目的并就回避事项征询各方意见。随后参加听证的各方一一陈述各自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详细阐述理由。 

    听证结束以后,5名监督员进行了评议,一致意见同意对周某某不予羁押,并对涟水检察院这一拓展监督范围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听证会,没有想到会请我们来评议,我完全同意不对周某某羁押,办案要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人大代表陆红梅说。 

    听证会后,涟水县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结合听证情况和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当日依法对周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是涟水县院近年来探索检务公开新领域的系列举措之一,不仅在处理结果上做到公开透明,更逐步在案件程序上引入监督机制。通过监督,自身队伍建设增强了,案件综合效果凸显了。这些做法不仅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逐步提升了检察机关公信力,获得了越来越多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了解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