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检察院:出台意见规范手语翻译工作

05.05.2015  20:17
        近日,泗洪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和教育局出台《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暂行规定》,对刑事诉讼手语翻译工作进行规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手语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刑事诉讼手语翻译人员须具有特殊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互译能力等条件,存在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和被撤销手语翻译资格等情形的不得担任手语翻译人员。明确刑事诉讼手语翻译人员享有独立完成翻译活动、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和获得合理的酬劳等权利,遵循如实进行翻译、及时参与询问、讯问、庭审等刑事诉讼活动、保守案件秘密和不接受非法请托,不参与妨害诉讼秩序的活动等义务。

确定手语翻译人员的法律责任。在界定刑事诉讼手语翻译人员概念的基础上,明确列举了系案件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和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四种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对手语翻译人员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司法机关决定回避的操作流程也予以规定。

细化聘请手语翻译人员的流程。要求司法机关为聋哑诉讼当事人聘请手语翻译时,应当向该县特殊教育学校送达聘请函,为聋、哑诉讼当事人聘请手语翻译人员,聘请函应写明询问、讯问、庭审的时间及地点。特殊教育学校收到司法机关的聘请函后,应当根据手语翻译人员名录及时指派专人为聋哑诉讼当事人担任手语翻译。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程序公正。为保证刑事诉讼手语翻译活动依法、有序、高效进行,在明确聘请程序的基础上,增设了在使用手语翻译过程中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包括权利义务告知、翻译情况记录、翻译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手语翻译人员更换等,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加强对手语翻译人员的管理。明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手语翻译人员的翻译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手语翻译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予以解聘并依法处理。司法机关要定期对手语翻译人员开展法律及相关培训,为手语翻译人员提供有关司法业务的工作资料,必要时组织手语翻译人员观摩刑事诉讼活动,提高手语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