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试行)》
11月中旬,泗阳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全面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等三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将“财政财务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确定为重点审计领域。一是加强财政财务审计。将财政、地税、农委、水利、民政、住建、交通、教育、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众兴镇(木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农业产业园等单位,以及三联担保、运河新城、城南新城、交投、东方、民康等国有公司列为重点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其他列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和企业每三年轮审一次。二是加强工程项目审计。对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坚持应审尽审,实行工程结算审计全覆盖。对一些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跟踪审计,通过对项目立项、招投标、资金来源、工程造价等环节审计,遏制工程造价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推进“三责联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和尽责情况。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逐步实现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依法依纪反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四项”审计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审计、监察、财政、国资、法制等部门组成,审计局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会议召集工作。二是健全审计计划管理制度。审计机关应在每年11月底前,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计机关根据通过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安排月度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方案,开展审计监督。三是建立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审计机关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计工作通报会议,听取审计局半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通报。四是完善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力度。一是在财政收入征收中,对应征不征、违规减征缓征的,责令征收到位;违规行为数额在30万元-50万元的,对被审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问责;50万元以上的,直接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二是在财政资金使用中,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准超范围支出、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追还违规资金,上缴同级财政。违规行为数额在10万元-40万元,对被审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问责;40万元以上的,直接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是在财务管理中,对单位和个人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要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私存私放资金10万元以上的,直接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意见》特别强调执纪执法部门职责。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发现未发现问题、故意掩盖瞒报问题、不按规定处理处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监察部门对审计移送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处理到位的,需及时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对故意拖延不予处理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胡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