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强化四个方面提升合法性审查工作效能

20.07.2015  11:26

  一是明确报审流程。文件草案首先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决定批转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文件草案不得呈送县政府领导签发。起草部门未按流程报送材料或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作退文处理。
  二是明确报送内容。报送材料包括文件草案、制定说明、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等。对文件草案,除总则部分较为原则的表述外,其他条款必须逐条注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目,这样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
  三是明确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内容:1.内容是否合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相悖,与我县其他已经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2.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4.文件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符合《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要求。
  四是明确时限。1.报审时限,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研究的文件草案,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或者文件起草部门必须在会议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将文件草案等材料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2.审查时限,合法性审查一般在收到文件草案等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过程中,如果需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等发生的时间,审查期限则进行顺延;3.异议时限,起草部门对审查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签收审查意见之日起3日内提出,并附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