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实行低保经办人员及近亲属备案制

18.06.2015  12:32

      近年来,泗阳县实行村(居)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明确备案对象。对全县村(居)两委干部和村(居)两委班子所有成员,以及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乡镇(街道办)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近亲属均列为备案对象。

      二是明确备案内容。对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必须如实申明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或享受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并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责任承诺。民主评议意见和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入户调查核实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三是严格备案程序。村(居)委民主评议低保对象时,首先确认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是否与村(居)两委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时(包括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都要填写《城乡低保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表》。同时,实行村(居)委、乡镇(街道办)、县三级备案。凡备案表内容不完整或异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不得强行纳入低保范围。

      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一经查实,县民政局立即停止低保待遇,并追回其已领取的低保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同时,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村(居)两委干部或经办人员需作出承诺、对故意隐瞒其近亲属关系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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