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曝光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106期)

20.11.2015  16: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 、被执行人 张贤坤 ,男,1973年6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60400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园林村4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 孙永 ,男,1974年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111007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21-901室。

被执行人 宿迁市新磊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石集工业园区天伦纸业有限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30196983-5。

法定代表人孙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3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 、被执行人 薛广传 ,男,1968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026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39号D04栋一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9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 、被执行人 江苏昊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源泉路9号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678172-1。

法定代表人顾亚东。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1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