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台iPhone6非原装 扬州一消费者获赔2万多元
15日,扬州市举行2016年企业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会上,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实名通报一批典型案例,扬州宝应县消费者顾先生在该县廷月通讯器材经营部,花6688元购买了一台iPhone6,结果发现手机并非原装机。顾先生找到廷月通讯器材经营部提出退货,遭到拒绝。在该县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下,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消协的建议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廷月通讯退还顾先生购机款6688元,并赔偿三倍手机价款20064元。
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市民顾先生反映其在宝应县廷月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廷月通讯”)购买的手机非原配,诉至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消协约请廷月通讯负责人到会接受调查、调解,廷月通讯负责人不配合,消协支持顾先生到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3月25日,顾先生以6688元的价格,在廷月通讯购买了一部iPhone6手机。在交付手机时,顾先生发现手机提前激活,经询问被告知是另一顾客想买而实际未提,顾先生当场拒绝提机,事隔两天到经销商处领取新机。领取新机后,在使用过程中,顾先生发现手机并非原装机,业内称“官方处理机”,外包装及配件也不是原配,遂找到廷月通讯提出退货,遭到拒绝。顾先生遂赴宝应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按照欺诈予以赔偿。
消协介入后,立即展开实地调查。经查,顾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并从其他途径了解到,廷月通讯曾有利用旧机冒充新机销售的“前科”。由于廷月通讯负责人不配合消协调查、调解,为及时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消协先将该廷月通讯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给辖区市场监管局;之后支持顾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消协的建议主张。同时,消协还向法院提供了由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无锡恒隆广场分公司提供的该部手机之前的销售记录和维修记录。
消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终宝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廷月通讯退还顾先生购机款6688元,并赔偿三倍手机价款20064元。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