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上厕所死” 茶室经营者被判赔6万元

22.10.2014  13:46

  男子在茶室消费期间,外出上厕所,不料掉进茶室外的水沟意外死亡。家属认为茶室没安防护设施,要求赔偿64万余元。10月21日,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决茶室经营者赔偿6万元。

  今年3月2日晚上,章华吃了晚饭,喝了点酒,来到李明开的音乐茶室唱歌,并在茶室又喝了一些啤酒。“晚上9点左右,因茶室厕所有人,章华就到外面的便池口方便,不慎坠入便池死亡。”章华的家属称,茶室的便池没有安防护栏,没安全防护措施,才导致章华死亡。

  由于协商无果,章华的家属将茶室经营者李明诉至天心区法院,要求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审理期间,法官对茶室的位置及四周状况进行现场勘验。茶室配有厕所和茶水间,但都在茶室大厅外。在茶室和住房墙壁交界处,有一处较大的缝隙,章华坠亡的水沟就在该处缝隙中。

  法庭上,茶室经营者李明辩称,章华到茶室来唱歌时已是“满身酒气”。由于其喝酒后意识不清醒,走到住房和茶室的缝隙处,最终造成意外发生,“因其自身过错发生意外,茶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章华大量饮酒及砖墙高度过低,导致其不慎坠入水沟内死亡。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23.7万元,李明承担本次意外事故的25%的民事责任,赔偿6万元,其余损失系章华自身造成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记者刘志杰(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章华大量饮酒,未到厕所小便,其行为是意外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明对茶室周边处可能的危险地带未设置充分的安全设施,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是构成章华死亡的部分因素。因此,法院酌情确认李明承担25%的民事责任。(刘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