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投用8年后,梁上掉水泥块砸伤工人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 甲公司的厂房竣工使用8年后,工人小魏在作业时突然被房梁上掉下的水泥块砸伤。甲公司要求承建厂房的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则表示已过保修期。近日,吴中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厂房尚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却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他人人身损害,乙公司应承担八成责任。
房梁上脱落水泥块
致员工被砸脾脏破裂
2003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厂房,总金额为200万元;土建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均为1年。关于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约定,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公司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乙公司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4年初施工结束,经双方验收后厂房便投入使用。
2012年6月,员工小魏在车间工作时,被房梁上脱落的水泥块(墙体抹灰层)砸伤,导致脾脏破裂,治疗过程中,甲公司垫付了3.3万余元。相关部门认定小魏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为七级伤残,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小魏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仲裁委裁决甲公司支付小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26万余元。
建筑公司被告上法院
辩称厂房已过保修期限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了损失,将乙公司告上了吴中法院,要求乙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其先前支付给小魏的29万余元。
而乙公司认为,厂房不存在质量问题,抹灰层脱落,是因为甲公司擅自在房顶安装了吊车梁所致。而且,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为1年,而厂房竣工距发生事故已有8年多,远超保修期限,甲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保修义务。乙公司称,甲公司损失的发生是没有妥善使用并维护厂房引起的,自己对此没有过错。
施工质量是抹灰层脱落主因
法院判建筑公司赔2.6万元
经司法鉴定,抹灰层与混凝土基层连接不牢固的施工质量问题是抹灰层脱落的主要原因,原告的吊车梁、工作平台在工作中产生的振动对抹灰层脱落有一定诱因。
那么乙公司是否应该负责维修呢?法院认为,抹灰层属于房屋装修工程范畴,法定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至2012年抹灰层脱落时已超过保修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抹灰层的保修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工人的受伤,乙公司是否有责任?《合同法》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没有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保修期限也不同于合理使用期限。涉案厂房仅使用8年时间,抹灰层即没有安全保证,显然不符合房屋应当可长期使用的特性,也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相悖。
据此,法院确认厂房抹灰层还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抹灰层脱落的主要原因是乙公司施工质量问题,故认定由乙公司承担80%的责任。乙公司应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损失?法院认为,原告可就3万余元医疗费向被告追偿80%,而26万余元的工伤赔偿费用系因原告没有为小魏参加工伤保险所致,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2.6万余元,并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保修期限是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的期限,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房屋各分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当考虑房屋建筑属于可以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这一特性,符合社会公众对房屋合理使用年限的预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王丽芳马俐
本报记者於苏云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