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10.11.2016  20:35

      近日,昆山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发布和应用以及负责四章17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将对力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颇有助益。

      《办法》就信用信息的记录、认定、发布和应用等进行严格规定。在获取绩效和失信信息渠道上,明确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转移职能等方面的信息及荣誉信息、失信信息,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获取。无法直接数据交换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在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记录。在提交信息书面材料上,规定社会组织获得各类荣誉、奖励的证书或文件,获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资质文件,已生效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和有关部门认定为失信行为文书等7类。

      《办法》就失信行为种类情形等进行详细阐释。规定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两种。规定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社会团体、基金会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超过12个月,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18种情形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未依法按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未能按时兑现等7种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办法》就社会组织激励和处理措施进行规范。指出对绩效信息良好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公益创投项目资助和购买服务项目,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奖励。对有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认定后5年内,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以及针对一般失信行为要求整改3次以上却整改不到位的组织,认定后5年内,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各级公益创投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及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等资格;认定后5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类表彰奖励评选和等级评估资格,已获等级的社会组织作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撤销原有评估等级的处理。

      《办法》还就信用管辖范围、原则、信用信息内容、信息数据结构等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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