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19.12.2015  18:0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5〕13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12 月 1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省粮食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 6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 〕 80 号) 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5 〕 64 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省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 由省粮食局、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 科学合理、统筹兼顾、 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 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等 8 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 满分为100 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 考核得分90 分以上为优秀, 75 分以上90 分以下为良好, 60 分以上 75分以下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

第七条   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省政府下达任务数、高标准农田建设未完成省有关部门下达任务数的。

(二)粮食和水稻种植面积低于省政府下达任务数的。(三) 地方储备粮油未落实到位的。

(四) 发生区域性、 系统性粮食安全事件,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 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的。

第八条   考核中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 以有关主管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点,结合国家考核内容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于每年 4月 15 日前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分值,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及时印发。

第十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 自查评分。 各市政府按照本办法,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查评分, 形成书面报告, 于每年 3 月底前报送省粮食局、 省农委,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 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对照考核表相关内容,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 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 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 确定考核等级, 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五) 审定反馈。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省政府将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省农委约谈该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 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 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表(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