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28.09.2016  16:20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6〕91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省 财 政 厅        省 物 价 局        省 环 保 厅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