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获批 江苏13市获地方立法权

13.08.2016  07:37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月底在南京闭幕。会上,南通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与南京等市报批的共六件法规一起,获得会议批准通过。12日下午,南通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南通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为何“花落濠河”?

  南通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一直备受关注。据了解,《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从启动制定工作到最终获批,历时10个多月,先后召开座谈会80多次,征求各方意见2000多条。

  去年7月31日,南通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同年9月,《条例》启动制定工作,今年2月,南通市政府向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濠河条例法规案。7月11日,南通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7月29日,南通市首部实体法《南通市濠河风景名胜区条例》获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

  事实上,首部实体法公开征集时,濠河并不是唯一入选对象。去年7月,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南通市人大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先后收到各界建议80多件,“濠河问题”在其中“脱颖而出”。

  濠河,被当地人称为“母亲河”, 也是城市名片之一,对南通人来说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濠河历史悠久、风光秀美,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相互交融,也是南通唯一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

  但是,濠河生态颇为敏感脆弱。由于濠河地处城市中心,与市民生活关联度极高,且为开放式景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同时,因濠河风景区管理处没有执法职能,景区管理存在难度,无证摊贩非法经营、电捕鱼、非法放生等现象屡禁不止。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地方立法的契机和过程,提升保护濠河环境的理念意识,理顺保护利用濠河的体制机制,规制破坏濠河生态的违法行为,能够“使濠河的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另据《南通日报》报道,今年3月,继“濠河条例”后南通市已经着手制定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南通市海域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暂定名)。4月底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由南通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形成报批稿。

  濠河曾险些“摘牌”,一纸《条例》改变“二十条龙治河

  一直以来,濠河风景区因为占地面积广,又是开放性景区,管理难度很大。近年来随着游客数量大幅增加,给景区管理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

  去年10月9日,国家旅游局通报了对部分违规景区处理决定,对6家5A景区给予严重警告并公开通报,给予6个月整改时间,其中就包括南通濠河景区,一时间当地舆论哗然。彼时,濠河景区存在安全隐患突出,环境卫生较差,乱停车、乱堆乱放现象严重,游览系统多项功能缺失等问题。

  交汇点客户端曾于去年10月10日刊发《濠河风景区被“严重警告”折射开放性景区的管理困境》一文,交汇点记者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与分析。

  经过半年的整改,当记者再次走访时发现,如今的濠河风景区的确已经焕然一新。景区内新建了20余个旅游厕所,一座拥有230个停车位的全新生态化主入口停车场也已建成,设有游客回廊、公共卫生间、旅游产品购物中心等配套设施。此外还对濠河景区周边原有的老旧停车场进行了提档升级。并开通了“水上旅游巴士”,实现白天夜里均可游览。

  当然,整改只是一时的,更需要法规进行长效管理,将效果持之以恒。

  多年来,濠河风景区一直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交叉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过去,在濠河实际的建设管理中,参与的地区、部门、单位有近20个之多,多龙治‘河’,治不好河。”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叶晓平介绍,在此次的《条例》中,明确了由南通市政府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扎口”,建设、规划、国土等十几个部门参与景区保护与管理,并派驻机构接收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而且给予风景区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此外,条例还对公众非常关心的景区内禁止行为及处罚规定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执行必将带来一系列实打实的改变。南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单晓鸣在本月8日的对接会上就曾表示,《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濠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提升南通城市形象,服务市民和游客。

  江苏13个设区市先后获得立法权

  所谓地方立法权,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起草、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去年7月31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获得地方立法权。这是当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扩大设区市的立法权之后,江苏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6个城市。

  今年1月15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连云港、淮安、宿迁三个地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至此,江苏13个设区市先后获得立法权。

  说到地方立法权不得不先提及“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法律概念,即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市。

  此前,江苏“较大的市”南京、无锡、徐州、苏州四市早已获得地方立法权。其中,获批最晚的徐州市和苏州市(1993年)也已有了23年的地方立法历史。

  记者梳理发现,几十年来,这4个城市立的地方法包含各个方面,比如——

  南京市于2013年实施全国首部关于城市治理的地方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2014年施行江苏首个地方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安全生产条例》。

  无锡市于2012年施行《无锡市太湖新城生态城条例》,为江苏省首部推进和规范生态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从1993年取得地方立法权到2013年,20年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等67部地方性法规和2项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

  徐州市于2011年施行《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交汇点记者 付奇

编辑:顾名筛